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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123号原告:徐某,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高俊儒,砀山县官庄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