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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何永静与容郑武、陈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何永静。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项光生,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容郑武。被告陈丽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静与被告容郑武、陈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永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