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朱小平与姚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平,姚金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433号原告:朱小平。被告:姚金泉。委托代理人:杜学新,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平与被告姚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平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