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乐义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乐义,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梦维,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乐义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夏乐义于2014年11月6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夏乐义与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8日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的第三条,为夏乐义出具办理房产证时所需要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二份;诉讼费用由商丘市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该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02674号民事判决,夏乐义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乐义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乐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乐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夏乐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陈君善审判员 林廷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