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振文与郭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文,郭军,张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文,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郭军,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汇富小区南区****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张惠芳(曾用名张芳),女,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2)长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张振文与郭军、张惠芳买卖石料欠款纠纷一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2)长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时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