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爱莲与陈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莲,陈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398号原告张爱莲,女,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净,男,汉族,1943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仪芳,男,汉族,1953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莲与被告陈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爱莲负担。审判员 戴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现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