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葛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原告葛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前给付被告彩礼款58000元,结婚后20天被告便回娘家居住,从此再也没有回来。综上原、被告已没有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贾某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的结婚情况及原告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故应认定其证据效力,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结婚后不久被告便无故离家,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准予离婚。被告贾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葛某与被告贾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连海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增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