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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林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文勇与白英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勇,白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林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勇,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白英辉,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九日作出的(2015)江林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英辉给付欠款人民币50000元,但被执行人白英辉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白英辉在白山市江源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洪���审判员 : 姜 福 义审判员 : 刘 忠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佟 海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