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二终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长春市统胜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冷凤廷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统胜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冷凤廷,张志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统胜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国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百洲,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凤廷,男,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审被告张志德,男,198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上诉人长春市统胜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81.00元,退还上诉人长春市统胜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梁 伟代理审判员 雷 勇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