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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86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缪某,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张某诉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鹿妤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