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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如梅与彭万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01243号申请执行人何如梅,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320830196508140244,居民。被执行人彭万近(又名彭万进),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320830196511281830,居民。何如梅与彭万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盱管民初字第0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一、被告彭万近欠原告何如梅材料款6816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何如梅2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何如梅20000元,余款28160元,于2015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106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工商股权、车辆已被查封,其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工商股权、车辆已被查封,其他均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管民初字第0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