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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登均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登军,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潘登军,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涛,男,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潘登均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潘登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家军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彭明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