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登均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登军,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潘登军,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涛,男,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潘登均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潘登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家军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彭明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