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芝松与莫忠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芝松,莫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黄芝松。被执行人莫忠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芝松与被执行人莫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东华代理审判员 黄祖建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