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杨斌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斌,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799号申请人:杨斌,男,1996年1月生,汉族,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陈红,男,1976年08月生,汉族,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799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保险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红驾驶的鲁QR56**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