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张瑞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张瑞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641号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八号凤城。负责人:闵安。委托代理人:刘秀芳。委托代理人:王清华。被告:张瑞科,男,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身份证号码:×××5318。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张瑞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文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