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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向天文与华蓥市南山寺水电站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天文,华蓥市南山寺水电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向天文,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华蓥市南山寺水电站。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阳和镇中和村三社。法定代表人杜茂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蓥市南山寺水电站即日履行案款3545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费686元;执行费431.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蓥市南山寺水电站存款、收入3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