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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东与刘浩然交通事故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刘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05号申请人刘东,男,汉族,34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刘浩然,男,汉族,25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本院在执行刘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浩然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埃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