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东与刘浩然交通事故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刘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05号申请人刘东,男,汉族,34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刘浩然,男,汉族,25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本院在执行刘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浩然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埃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