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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4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农村银行诉被告蔡景林、吕国力、蔡生虎、宋桂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景林,吕国力,蔡生虎,宋桂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251-2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村银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路。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杨凤军,男,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围场农商行职工,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南山咀乡南山咀村七棵树*号,身份证号:×××。被告蔡景林,男,1960年3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于家湾村孤山沟门**号,身份证号:×××.被告吕国力,男,1971年2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牌楼村张家大院**号,身份证号:×××.被告蔡生虎,女,1982年7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于家湾村孤山沟门**号,身份证号:×××.被告宋桂武,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牌楼村张家大院**号,身份证号:×××.原告围场农村银行诉被告蔡景林、吕国力、蔡生虎、宋桂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围民初字第4251-1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被告吕国力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牌楼支行的存款3900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吕国力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国力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牌楼支行的存款39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晓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