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宋发开与宋发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发开,宋发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宋发开。被告宋发传。原告宋发开诉被告宋发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发开、被告宋发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发开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宋发传向原告借款3200元用于过年,当时被告说借款时间不长十天至一个月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三阻四说没钱还,被告还说要钱就去起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发传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3200欠款是利息没还转为借条。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宋发传向原告借款32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欠宋发开人民币大写叁仟贰佰元整2015年2月17日(3200元),欠款人宋发传证明人宋永强”。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的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3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应当及时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发传辩称3200欠款是利息没还后转为借条,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发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发开借款人民币3200元.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