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恢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守信与蒋燕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信,蒋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陈守信,男,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蒋燕武,男,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燕武自觉履行了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一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及执行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一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