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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常艳与黄建国与孙淑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洁,黄建国,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080-3号申请执行人孙淑洁。被执行人黄建国。被执行人常艳。申请执行人孙淑洁与被执行人黄建国、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4月24日,本院以(2014)龙民保字第7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黄建国名下位于海口市海德路XX号XX花园X型楼XX-XX层XXX房(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046XXX**号)。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131300元。本院依法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海南银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建国名下的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上述房产拍卖保留价1131300元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建国名下位于海口市海德路XX号XX花园X型楼XX-XX层XXX房(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046XXX**号)的查封。二、位于海口市海德路XX号XX花园X型楼XX-XX层XXX房(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046XXX**号)归申请执行人孙淑洁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孙淑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