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叶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叶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179-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叶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叶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叶某某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叶某某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丽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