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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蒋书贵与杨连州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蒋书贵。被执行人杨连洲。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连洲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连洲有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连洲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超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聊东执字第1951号聊城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蒋书贵与被执行人杨连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连洲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连洲有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杨连洲名下的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