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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龙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