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龙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