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裴子祥与段亮、袁军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520号原告裴子祥,个体。被告段亮,个体。被告袁军生,个体。裴子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子祥诉被告段亮、袁军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子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子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裴子祥负担。审判员 温桂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