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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裴子祥与段亮、袁军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520号原告裴子祥,个体。被告段亮,个体。被告袁军生,个体。裴子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子祥诉被告段亮、袁军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子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子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裴子祥负担。审判员  温桂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