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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商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商字第81号原告王海军,男,37岁,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包头市青山区。负责人高世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振平,男,28岁,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包头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军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军所诉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王海军之间不存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军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退还原告王海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柳海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