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顾某甲。委托代理人钱萍,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焦林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甲及委托��理人钱萍、被告黄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甲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缺乏有效沟通,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于2014年12月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30万元;诉讼费由法院依法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顾某甲与前夫生育有一子顾某乙(××××年××月××日生),现与原、被告一起生活。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经济原因、家庭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在外与异性关系暧昧导致夫妻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经济原因及其他生活琐事导致夫妻矛盾是事实。但对照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忠诚,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切实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