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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靳某某,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勇业审 判 员  白胜勇人民陪审员  杨 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