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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家碧与齐光德、杨大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101号原告刘家碧,女,汉族,1952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治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光德,男,汉族,1943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第三人杨大光,男,汉族,1955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杨科,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小湾园区土地整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红旗村,组织机构代码75005422-7。法定代表人杨大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科,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碧诉被告齐光德、第三人杨大光、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小湾园区土地整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碧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齐光德、第三人杨大光、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小湾园区土地整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碧对被告齐光德、第三人杨大光、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小湾园区土地整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碧撤回对被告齐光德、第三人杨大光、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小湾园区土地整治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家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