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889号原告吴某,中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氧气厂职工。被告罗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倩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