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889号原告吴某,中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氧气厂职工。被告罗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倩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