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朱云庆与被执行人余光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庆,余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朱云庆,男,1949年5月4日生。被执行人余光亮,男,1971年5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云庆与被执行人余光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余光亮自愿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2016年2月5日前履行20,000元;余款31,531元,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履行;2、案件受理费1394元及执行费844元由余光亮负担,定于2016年4月30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刘卫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