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异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广友、朱文敬与郭秀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异字第75号异议人(案外人)陈广友。委托代理人张学英,临沂兰山开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朱文敬。被执行人郭秀德。委托代理人连国镇。本院在执行(2014)临兰执字第2421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朱文敬与被执行人郭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陈广友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2015年10月22日,异议人陈广友以申请执行人朱文敬未对沂水县金世达硅砂厂的财产予以查封为由,撤回异议,并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异议人陈广友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陈广友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少玉审 判 员 XX平审 判 员 管晓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