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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苏永亮强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肃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肃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永亮。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肃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16日被肃宁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永亮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判决宣告前,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苏永亮涉嫌犯强奸罪的起诉。审 判 长  颜天增人民陪审员  李长京人民陪审员  李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渤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