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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沈某与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207号原告:沈某。被告:顾某甲。原告沈某诉被告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蕾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被告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顾某乙。婚后被告有大量事情隐瞒原告,致使夫妻双方信任基础破裂。双方感情淡薄,原告育有一女后未感受到被告的关心和爱护,夫妻关系逐步恶化,很难继续一起生活。女儿年幼,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原告生活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故诉请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顾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顾某乙成年,抚养费于每月5日支付。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信任基础破裂的确是因其存在过欺骗、不诚信的情况,但出发点是为了家庭和睦。双方分开睡也是因为其亏钱后失眠以及怕打呼噜影响孩子休息。双方夫妻关系还是融洽的,尤其是跟孩子在一起时。孩子基本上是其在带,其跟孩子感情也很好,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顾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2015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感情,在今后共同的生活中彼此信任和宽容,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些相互理解和尊重,夫妻完全能够重归于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沈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费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