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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2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艳辉与刘永达、许刚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2010-01号申请执行人:于艳辉。被执行人:刘永达。被执行人:许刚。申请执行人于艳辉与被执行人刘永达、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艳辉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刘永达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艳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永达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靳增全陪审员  赵金强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雅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