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2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艳辉与刘永达、许刚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2010-01号申请执行人:于艳辉。被执行人:刘永达。被执行人:许刚。申请执行人于艳辉与被执行人刘永达、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艳辉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刘永达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艳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永达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靳增全陪审员 赵金强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雅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