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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饶琦莎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饶琦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866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13号B、C栋503房法定代表人于庆新,总经理。被告饶琦莎,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饶琦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饶琦莎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吉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