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闻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3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男孩张某乙。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斗殴,被告的父亲也动手打我,我在家庭中一点地位都没有,2014年春我诉至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后被告及家人多次央求,被告也做了保证,我看在孩子尚小的份上,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但好景不长,我撤诉后,两人之间的感情并没有转机,被告还是对我疑心太重,总是方方面面对我提防,两人根本就没有共同语言,感情上再次陷入危机,最终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无和好的可能。为此,我特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俩感情未破裂,因家庭琐事吵架是正常,我未打过原告,我对她也没有怀疑,也未提防过她,我们孩子还小,我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农业户口,现随被告生活。原告2015年9月初离家出走。婚后于2008年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冀G×××××的二手松花江车辆,电脑一台,有与被告父亲共同饲养、其父去世后留给被告的羊103只(其中小羊47只、大羊56只)。婚后共同债务50000多元。原告2015年9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及时沟通、彼此之间多些信任,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闻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