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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李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云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