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李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云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