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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岛一代户外传媒有限公司、青岛百川海之纳水产有限公司与青岛百川海之纳水产有限公司、李娜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一代户外传媒有限公司,青岛百川海之纳水产有限公司,李娜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354号原告青岛一代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深圳路230号檀香湾2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胡维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涛、王淼,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百川海之纳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窑工业园1号1车间。被告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一代户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百川海之纳水产有限公司、李娜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一代户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蔡爱华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佟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