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蕉法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蕉法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蕉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广东省蕉岭县,初中文化,工人。2008年12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5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3日7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粤MX**号中型自卸环卫作业货车,副驾驶室承载被害人林某涛(保洁员),沿蕉岭县X962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三圳镇九岭村路段时,为躲避对面来车,操作不当致使货车驶出道路并发生侧翻,造成林某涛当场死亡、谢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蕉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涛在本事故中无责任。经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涛系因颅骨骨折、脑组织挫裂伤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谢某某取得了林某涛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判决书,车辆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发还清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营业执照、保险合同、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肇事车辆痕迹检验示意图,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检验鉴定告知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调解协议、赔偿协议、调解记录,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车辆放行呈批表,死亡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交通事故死者家庭情况调查表,疾病诊断证明书、经济赔偿材料,授权委托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江某英、宋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积极保护现场,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解》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洁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