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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69号原告:朱某某,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何育中,太湖县江塘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