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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玉冰、邢益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玉冰,邢益顺,古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47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玉冰,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邢益顺,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古红霞,系被执行人洪玉冰配偶,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洪玉冰、邢益顺、古红霞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洪玉冰、古红霞公积金账号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玉冰、古红霞公积金账户4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