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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亮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2530号申请执行人张亮,居民。被执行人李军,居民。申请执行人张亮诉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亮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金46800元,合计146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执行人李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韩斌追偿。案件受理费3236元,由被执行人李军负担。被执行人李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另案查封、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另案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25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