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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英杰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张英杰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142号。负责人韩晋武,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峥,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该支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乔康,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该支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杰,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万金,男,1956年11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协会晋中办事处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郝永丽审 判 员 白雁军代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