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谢登华与杜家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登华,杜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177号申请执行人:谢登华。被执行人:杜家红。担保人:李善化。申请执行人谢登华因被执行人杜家红不履行定远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善化自愿向本院为该和解协议履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善化为杜家红担保,担保至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和解期间,(2015)定民二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分期执行。被执行人如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有权执行担保人李善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静审 判 员 俞斌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