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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柏杰与吕丹、雷艳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杰,吕丹,雷艳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516号原告柏杰,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柏艳,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吕丹,女,汉族,无职业。被告雷艳春,女,蒙古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杰诉被告吕丹、雷艳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杰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敏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