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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大伟,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宁,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方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司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