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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鸿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根成、李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鸿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根成,李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583号原告无锡市鸿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严肃、李伊杰,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根成。被告李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鸿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威公司)与被告王根成、李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鸿威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根成、李晓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鸿威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鸿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鸿威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