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张旭东、张文娟、江鹏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江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477号原告张某甲,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之女。被告张某乙,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某丙,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夏格庄镇。被告江某某,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夏格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江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学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