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明超与贾志付、王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超,贾志付,王晓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615-1号原告:王明超,农民。被告:贾志付,农民。被告:王晓颖,农民,系贾志付之妻。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明超与被告贾志付、王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王明超与被告贾志付、王晓颖民间借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晓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