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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4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明超与贾志付、王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超,贾志付,王晓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615-1号原告:王明超,农民。被告:贾志付,农民。被告:王晓颖,农民,系贾志付之妻。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明超与被告贾志付、王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王明超与被告贾志付、王晓颖民间借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晓佳 来源: